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1-06-02 15:40:23  发布人:kjc  浏览量:17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简称项目)是指按照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通过省科技计划予以支持,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明确方向和目标进行的科研、开发、产业化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  项目按类别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按照重要性程度可分为: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层次。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本级财政支持的各类项目的立项、管理、结题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通过会议和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支持范围和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时限、渠道等。

第七条  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要求;

2. 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手段;

4. 具备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5.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可行性报告;

3. 项目基本信息表和专项信息表;

4. 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评审或论证;形成评审和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在评审或论证的基础上按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审定,并依据项目大小、重要程度确定拨款额度。

第十二条  年度科技计划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省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各项手续。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

2.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价,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4. 根据需要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经费、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 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表;

2. 协助省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4. 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 按时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

2. 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财务预、决算报表;

3. 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接受并配合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5.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办法;

6. 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7. 严格遵守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拨款、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筹集资金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省财政科技拨款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可采用鉴定或验收、中止或撤销等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鉴定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限到期后,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2. 项目验收申请表;

3. 项目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4. 项目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5.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

  6. 项目经费的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验收小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 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

2. 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3. 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4. 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中止: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中止申请,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撤销: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项目下达后未实施,省科技主管部门商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后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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